(2015)泰海民初字第2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陈船凤与被告蒋宜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船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2595号原告陈船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船凤与被告蒋宜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船凤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珍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