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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2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池州宇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左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2951号原告:池州宇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周旭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雪霞,池州市贵池区墩上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左忠,男,1941年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池州宇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左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联系被告左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原告处分该行为不影响他人的合法利益。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池州宇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池州宇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文忠代理审判员  王玉雁人民陪审员  张鸿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雷志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