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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民初字第2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239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吴春雨,江苏江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时,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袁 蓓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冠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