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民初字第2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239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吴春雨,江苏江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时,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袁 蓓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冠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