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小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盛某某诉被告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盛某某,朱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小字第1624号原告:盛某某,女,1965年12月29日生,汉族。被告:朱某某,男,1983年8月12日生,汉族。原告盛某某诉被告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盛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盛某某负担。审判员 岳豪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