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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马×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68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男,1980年1月1日。2005年6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日被羁押,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春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于2014年12月12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建功南里,窃取被害人吴×现金人民币19000元、金手镯一个、ipadmini2一部后逃离案发现场。现赃款已被挥霍,赃物已灭失。2015年5月2日15时许,马×登记入住北京西站南广场七天连锁酒店,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的陈述,照片及制作说明,7天连锁酒店北京西客站南广场店旅客住店信息,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汴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豫法刑二终字第0385号刑事裁定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物品清单,户籍信息,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白纸坊派出所出具工作记录,北京市公安局西站分局站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犯盗窃罪成立。鉴于被告人马×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在案扣押的苹果牌手机一部、金立牌手机一部予以变卖,变卖款发还被害人吴×;尚未追缴之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