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执民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开发区支行与浙江豪派皮革有限公司、丽水市东升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开发区支行,浙江豪派皮革有限公司,丽水市东升机械有限公司,福建豪派实业有限公司,夏聪燎,凌玉勤,季雪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丽执民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负责人:陈建勋,行长。被执行人浙江豪派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组织权构代码:79960374-1。法定代表人:季雪芹,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丽水市东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法定代表人:季雪芹,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福建豪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荣华山产业组团合成革产业园12号地块(浦城县。法定代表人:林荣香,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夏聪燎。被执行人凌玉勤。被执行人季雪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开发区支行与浙江豪派皮革有限公司、丽水市东升机械有限公司、福建豪派实业有限公司、夏聪燎、凌玉勤、季雪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浙丽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向各被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在对被执行人丽水市东升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区垟店路6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土地证号:丽(开)国用(2012)第17**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丽水市欧德爵家居移门有限公司以最高价人民币820万元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丽水市东升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区垟店路6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土地证号:丽(开)国用(2012)第17**号)的查封。二、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区垟店路6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土地证号:丽(开)国用(2012)第17**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丽水市欧德爵家居移门有限公司所有。三、买受人丽水市欧德爵家居移门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军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