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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初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银鸽诉赵金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初字第2038号原告陈银鸽,现住科右中旗。被告赵金泉,现住科右中旗。原告陈银鸽与被告赵金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银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金泉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后,于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好,婚生一女,取名赵苏日古嘎,但近年来,被告整天喝酒,并无故与我争吵,现我们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我每月承担抚养费300.00元。被告赵金泉未出庭,亦未递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好,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女,取名赵苏日古嘎。近几年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两间砖木结构房屋、一辆摩托车及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夫妻共同债务有欠XX1800元、欠XX2500元、欠XX1000元、欠XX1000元,欠XX8000元、欠XX420元、欠XX1000元、欠XX3500元、欠XX2200元、欠XX5000元、欠XX1000元、欠XX1500元、欠杜尔基镇XX2000元。庭审中原告表示,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自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但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未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效,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赵苏日古嘎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也同意由被告���养婚生女,故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原告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承担全部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银鸽与被告赵金泉离婚,二、婚生女赵苏日古嘎随其父赵金泉共同生活,其母陈银鸽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曰起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0元,直至赵苏日古嘎18周岁止。三、夫妻共同财产,两间砖木结构房屋、一辆摩托车及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全部归被告所有,四、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原告负责偿还。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被告各自负担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麦拉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