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初字第15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王泽云与张树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云,张树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青民三初字第1545-1号原告王泽云被告张树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泽云诉被告张树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张树武驾驶的无牌三轮助力摩托车一辆,同时冻结被告在银行存款4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告张树武驾驶的无牌三轮助力摩托车一辆。二、冻结被告张树武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记员张孝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