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大玉与被执行人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大玉,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833号申请人赵大玉,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牛平,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赵大玉与被执行人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雨铁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牛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赵大玉借款4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原告赵大���对被告牛平名下南京市雨花台区春江新城正和坊**幢***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牛平名下的房产、工商、车辆、银行、土地情况,依法轮候查封牛平名下的房产,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牛平名下的房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雨铁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员 王旭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