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商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孙继东与徐大庆、巩象海等买卖合同��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商初字第239号原告:孙继东,男,1968年2月9日生,汉族,住桓台县。委托代理人:赵淑江,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大庆,男,1966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委托代理人:祝超,桓台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巩象海,男,197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田家耀,男,1969年3月8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继东诉被告徐大庆、巩象海、田家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继东于2015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继东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继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元,由原告孙继东承担。审 判 长 祁晓慧审 判 员 苏建峰人民陪审员 伊晓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凯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