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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魏民一园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万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貟飞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民一园初字第291号原告:万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法定代表人:伊明军,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云岭,男,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委托代理人:王卫国,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貟飞,男,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代理人:田兴隆,许昌市魏都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志,许昌市魏都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万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貟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貟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万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伟杰人民陪审员  贠会芳人民陪审员  刘大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