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赵志国与吴哈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国,吴哈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856号原告:赵志国,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回族,职工,住宁夏泾源县。被告:吴哈山,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宁夏泾源县。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的原告赵志国与被告吴哈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事实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