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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武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吴玉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吴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武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覃晴,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吴玉华,女,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张武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玉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吴玉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玉华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玉华在银行的存款107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姚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