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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邱波申请刘立贺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波,刘立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邱波,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刘立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邱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立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9月28日被执行人刘立贺尚欠申请执行人邱波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刘广建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