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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2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西昌市瑞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阳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2795号原告西昌市瑞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祥荣被告阳波,男,汉族,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昌市瑞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昌市瑞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昌市瑞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西昌市瑞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毛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野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