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韩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民初字第466号原告韩某。被告冯某。原告韩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韩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