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民初字第0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吴功徐与徐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功徐,徐明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1256号原告吴功徐,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朱坚俊,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明峰,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功徐与被告徐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功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功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功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4元,减半收取116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62元,由原告吴功徐负担。审 判 长 张秀楷代理审判员 王云云人民陪审员 曹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卓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