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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民初字第0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吴功徐与徐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功徐,徐明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1256号原告吴功徐,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朱坚俊,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明峰,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功徐与被告徐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功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功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功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4元,减半收取116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62元,由原告吴功徐负担。审 判 长  张秀楷代理审判员  王云云人民陪审员  曹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卓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