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来凤民调确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来凤县林业局、彭南洲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来凤县林业局,彭南洲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调确字第00061号申请人来凤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田明纲,该局局长。申请人彭南洲。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来凤县林业局、彭南洲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志勇审理。此案现已审理完毕。申请人来凤县林业局、彭南洲因土地治理问题发生纠纷,于2015年8月18日经来凤县百福司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来凤县林业局向彭南洲赔偿所有损失30000元整;二、来凤县林业局在彭南洲承包地内所种植的树木归彭南洲所有;三、彭南洲对其承包地内树木享有依法采伐的权力;四、彭南洲在其承包地内享有自主经营权,包括种植其他树木的权力;五、本协议签订后,彭南洲及其承包户的所有成员不得向来凤县林业局及任何第三人因此事主张任何权利;六、彭南洲、来凤县林业局再无其他争议;七、本协议一式四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彭南洲、来凤县林业局各执一份,来凤县百福司镇人民政府、来凤县信访局作为见证人各备案一份。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来凤县林业局、彭南洲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志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向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