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康艳珍与康丁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艳珍,康丁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504号原告康艳珍,女,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康丁书,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艳珍与被告康丁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2日以其与被告已和解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艳珍撤回对被告康丁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谢特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