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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康艳珍与康丁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艳珍,康丁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504号原告康艳珍,女,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康丁书,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艳珍与被告康丁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2日以其与被告已和解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艳珍撤回对被告康丁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谢特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