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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乾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祝英与胡留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乾民初字第76号原告祝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林飞。被告胡留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艺贤。本院在审理原告祝英与被告胡留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英撤回对被告胡留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祝英负担。审 判 员 胡永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