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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行非审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博望分局与马鞍山市巨龙矿业有限公司自然资源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博望分局,马鞍山市巨龙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4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博行非审字第00029号申请人: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博望分局。法定代表人:褚绍周,该局局长。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巨龙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博望分局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博国土资罚字(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博望分局以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巨龙矿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博望区丹阳镇龙山村1546.15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兴建活动板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申请人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博望分局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博国土资罚字(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巨龙矿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复议及诉讼,又未履行拆除义务,经催告,被申请人仍未履行。申请人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博望分局对该处罚决定第(二)项,即限在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1546.15平方米(2.32亩)土地上新建的1209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博望分局因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巨龙矿业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马鞍山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作出博国土资罚字(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博望分局作出的博国土资罚字(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准予强制执行,由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尚定金审判员 花庆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