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武汉启点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程冲撤销仲裁裁决一案(2015)鄂武汉劳仲监字第363号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启点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程冲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363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启点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汉飞滨江(金龙大厦)*栋*座**层****室。法定代表人:杨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宏俊,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莉,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程冲,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申请人武汉启点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不服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昌劳人仲裁字[2015]第85号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武汉启点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启点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武汉启点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昌劳人仲裁字[2015]第85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武汉启点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廖艳平代理审判员 吴 利代理审判员 陶 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