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余彩萍与被上诉人长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10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上诉人余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0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08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上诉人余某。审 判 长 惠子芳代理审判员 冯佑贤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宇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