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遂民初字第0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三妮与赵遵莹、董四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三妮,赵遵莹,董四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1166号原告李三妮,女,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赵遵莹,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董四妮,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赵遵莹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三妮与被告赵遵莹、董四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三妮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三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三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李三妮负担。审判员 沈 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广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