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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灯执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于明君与岳中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明君,岳中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灯执字第00306号申请执行人:于明君。被执行人:岳中纯。申请执行人于明君与被执行人岳中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灯民初字第01078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灯民初字第0107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绍强审 判 员  何永高代理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