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灯执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于明君与岳中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明君,岳中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灯执字第00306号申请执行人:于明君。被执行人:岳中纯。申请执行人于明君与被执行人岳中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灯民初字第01078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灯民初字第0107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绍强审 判 员 何永高代理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