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宁执裁字第3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兴宏与陈志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宁执裁字第342-1号申请执行人杨兴宏,男,生于1987年2月26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执行人陈志峰,男,生于1977年4月12日,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中宁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兴宏与被执行人陈志峰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志峰暂无法找见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77085.21元(包括借款本息175183.21元、案件受理费1902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中宁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龙审 判 员  梁文涛代理审判员  李超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