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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崔秋花与任光亮、王秀敏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秋花,任光亮,王秀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崔秋花,女,195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淇县高村镇新乡屯村大街北一巷3附2号被执行人任光亮,农民被执行人王秀敏,农民(任光亮之妻)申请人崔秋花依据已生效的(2014)淇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任光亮、王秀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4)淇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孔松涛执行员 张效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文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