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献民初字第2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赵宝进与赵瑞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2540号原告赵宝进。被告赵瑞森。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宝进与被告赵培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宝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宝进承担。审判员  张殿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