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2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赵宝进与赵瑞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2540号原告赵宝进。被告赵瑞森。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宝进与被告赵培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宝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宝进承担。审判员 张殿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