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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少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少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徐某甲。法定代理人陆某。被告徐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明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