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少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少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徐某甲。法定代理人陆某。被告徐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明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