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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执字第0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支少卿与陕西省华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支少卿,陕西省华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792号申请执行人支少卿。被执行人陕西省华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进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杨,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友琪,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支少卿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华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支少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二初字第01173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179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陈 元执行员  张春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旭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