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刑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诉金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射刑初字第0024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射检诉刑诉(2015)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耿洪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小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1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金某饮酒后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未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苏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县新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洋马镇港中党群服务中心门前路段时,撞上由北向南过道路的行人王某(男,2009年xx月xx日出生),造成事故,致王凤程受伤。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金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00毫克。被告人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的事实一致。另查明,经射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金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8月23日,被告人金某主动至射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兴桥中队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同年9月23日,被告人金某与王凤程的监护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上述事实得到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发破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金某的身份信息及本案的案发情况。(2)血液乙醇检测采血记录单、抽血照片,证实对被告人金某抽血送检的过程。(3)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金某持E证,所驾驶的苏J×××××号机动车为非营运普通二轮摩托车,该车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未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金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5)人民调解协议书,证实金某与王凤程的监护人达成赔偿协议,由金某给付王凤程就医费用并另付营养费二千元的事实。2.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证言,证实事故发生后其到达现场看到王凤程受伤的事实。(2)证人孙某证言,证实案发当天被告人金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事实。3.被告人金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案发当天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4.鉴定意见(1)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证实金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00毫克。(2)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照片,证实金某所驾驶车辆为普通二轮摩托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事故现场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且相互印证,足可证实本案所涉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驾驶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其与事故相对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严申国法,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耿洪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青霞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