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执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树新与王鹏、王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新,王树泉,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执字第00106号申请执行人王树新,男,生于1949年6月15日,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下寺湾镇柳河湾村村民,现住该村。被执行人王树泉,男,现年46岁,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下寺湾镇柳河湾村村民,现住该村。被执行人王鹏,男,现年44岁,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下寺湾镇柳河湾村村民,现住该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甘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树泉、王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树泉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树新借款本息共计4720,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王鹏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王树泉于2015年9月25日支付了案件款472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都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杨会军执行员 王俊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建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