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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胡志财与袁永平、陈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财,袁永平,陈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2211号原告:胡志财,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胡友龙,男,住址同上,系原告儿子。被告:袁永平,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陈光荣,女,住址同上。原告胡志财诉被告袁永平、陈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夏东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友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永平、陈光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志财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袁永平向原告借款23000元,已还2000元,尚欠21000元。袁永平于2012年1月21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二张。后原告向二被告要求还款,二被告拒不履行,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3000元。袁永平、陈光荣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袁永平与陈光荣系夫妻关系,袁永平因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于2012年1月21日向原告借款23000元,袁永平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二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偿还了2000元,余款一直拒不偿还,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与袁永平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陈光荣与袁永平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剩余欠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由于被告已经归还了2000元,应当予以扣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永平、陈光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胡志财借款21000元;二、驳回原告胡志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袁永平、陈光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东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