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王奇与哈尔滨新秀丽皮革皮草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奇,哈尔滨新秀丽皮革皮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192号申请执行人王奇,男,1981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哈尔滨新秀丽皮革皮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马路68号1-3层。法定代表人宋伟明,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奇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新秀丽皮革皮草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道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哈外劳人仲字(2015)第36-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奇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奇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11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奇如发现被执行人哈尔滨新秀丽皮革皮草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建新代理审判员 王惠民代理审判员 刘邦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