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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924号原告杨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被告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原告杨某与被告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闵光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2008年6月,原、被告在深圳打工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腊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1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8月3日生育一女取名华某乙。女儿出生后,被告就迷上赌博,长期日夜不回家,为此原、被告发生争吵。2014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手机里面有女人照片,所租房屋里面有女人用品,为此事发生争吵,被告扬言要掐死原告,原告害怕就离开了被告,之后被告苦苦哀求并保证改掉恶习,原告给被告机会,回到被告身边,原告以为被告可以改正,可被告仍不思悔改,长期在外并向我娘家人借款用于放高利贷,而且长期不归家,甚至连我怀孕期间被告都不闻不问。2014年12月17日,被告因吸食毒品被拘留15天,我无法生活只好回娘家居住,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根据《婚姻法》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女儿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华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我们夫妻感情很好,吸食毒品是以前的事,我已经改正了,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6月在广东省打工期间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1月28日登记结婚,2010年9月10日生育一女名华某乙。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自2015年起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及被告华某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为此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依法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及被告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但被告表示已改正,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且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本次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闵光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自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