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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002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辉、湖南省旭东农业开发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湖南省旭东农业开发贸易有限公司,钟余达,杨献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237-2号申请执行人王辉。委托代理人曾明。被执行人湖南省旭东农业开发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钟余达。被执行人杨献明。申请执行人王辉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旭东农业开发贸易有限公司、杨献明、钟余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013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执字第002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中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