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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庆德与被执行人吴建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舞执字第328号吴建忠:你与舞阳县恒源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舞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舞阳县恒源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吴建忠支付舞阳县恒源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货款33639.2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吴建忠负担案件受理费641元以及申请执行费。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舞阳县支行户名:舞阳县人民法院账号:41001558310050206973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