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执字第2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自贡汇新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振中锂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汇新电气有限公司,四川振中锂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自流执字第272-4号申请执行人自贡汇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张英,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振中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保证人甘华国,男,汉族,1975年1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执行自贡汇新电气有限公司与四川振中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5)自流执字第272-2号、(2015)自流执字第272-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保证人甘华国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保证人甘华国所有的宝马轿车,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余运河审判员 李辛玉审判员 关 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仕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