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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3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周凤玲与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重庆渝运集团十五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3017号原告周凤玲,女,199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护士。委托代理人陈霞,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北门街乌江商贸园18-4-3-1号,组织机构代码79351097-4。负责人董延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伦生,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该公司法律顾问(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重庆市其次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五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文庙社区45号,组织���构代码09240123-0。负责人李道荣,该分公司副经理。被告张泽楷,男,1972年6月1日出生,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驾驶员。本院受理了原告周凤玲诉被告张泽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重庆市其次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五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周凤玲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凤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凤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周凤玲已预交2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凤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庹华安二〇一五���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立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