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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奉某某与陈某甲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某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503号原告奉某某,女,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甲,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奉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亦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奉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相识不久便同居生活,1992年10月10日生育女儿陈某乙,同年12月26日在原新化县奉家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因个性不合、被告没有家庭责任心、且经常与多名女性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原、被告经常吵闹打架,原告只好外出谋生。自2009年开始,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于2014年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判决后,两人的夫妻感情未见任何好转,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共同分割。被告陈某甲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结婚,生育女儿后才补办结婚登记,婚后被告并未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也尽到了家庭责任和义务。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需给付被告5万元,被告便同意离婚。在庭审中,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和答辩主张,分别进行了举证、质证,本院进行了认证,现分列如下:、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奉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余某的自书证明。3、王某的自书证明。4、李某某的自书证明。证据2-4,拟证明原告自2014年10月至今未回家,被告也未去长沙找过原告。对原告奉某某提交的证据,被告陈某甲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原告以前每年都回家过年,只有去年没有回来,另外,原告在哪里打工没有告诉过被告,故不知道证人所讲是否属实;对证据3,因原告从没将打工地点告诉被告,所以被告没去找过原告,去年被告没去长沙找过原告属实,但对原告打过多次电话;对证据4,质证意见同证据3。(二)、被告陈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三)、本院的认证意见对原告奉某某提交的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是:证据1,被告无异议,予以认定;证据2-4,所证实原、被告自2014年10月至今一直分居生活与本院庭审过程中核实的情况一致,予以认定。根据以上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于1991年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1992年10月10日生育女孩陈某乙,现已成年,同年12月26日在原新化县奉家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初感情较好,后因被告外出务工,双方互相猜疑对方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感情逐渐变差,自2014年正月开始正式分居。2014年7月1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同年10月16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判决后,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善。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务。共同财产有:被告陈某甲卖田所得8000元及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庭审中,原告陈述如能与被告离婚,自愿放弃分割共同财产。根据上述事实及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是否应当准予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后结婚,且婚姻维系多年,但婚后因彼此猜疑,始终未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两人的夫妻并无改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奉某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共同财产共同分割的诉讼请求,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被告陈某甲要求原告奉某某补偿五万元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奉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归被告陈某甲所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奉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何亦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艳芝相关法律条文: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适用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