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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4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上海美晟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与上海灿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体设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美晟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上海灿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体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4350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435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美晟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男,1956年7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上海灿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体设,负责人。被执行人陈体设,男,196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上海美晟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灿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体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灿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体设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美晟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灿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7,640元,被告陈体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495.5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灿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体设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经实地执行,并至上海市房地产、车辆、金融、证券、社保、工商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两被执行人在本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现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美晟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灿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体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陆红根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滕小乔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