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扶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张辰辰与太康县公安局强制戒毒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扶行初字第17号原告张辰辰,男,汉族,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李中杰,男,扶沟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被告太康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根闯,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辰辰诉被告太康县公安局强制戒毒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辰辰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辰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邢联合审 判 员  陈新慧人民陪审员  王文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桂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