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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8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漳州市冠辉橡胶有限公司与王文财、吴燕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冠辉橡胶有限公司,王文财,吴燕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8660号原告:漳州市冠辉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陈艺辉,原告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木坤,原告单位工作人员。被告:王文财,男,住长泰县。被告:吴燕玉,女,住长泰县。原告漳州市冠辉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财、被告吴燕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被告已归还全部款项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冠辉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漳州市冠辉橡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