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罗先杰、李小宇与被告郸城县同创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先杰,李小宇,郸城县同创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976号原告:罗先杰,男,汉族,1986年10月23日生原告:李小宇,女,汉族,1985年2月16日生被告:郸城县同创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宗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先杰、李小宇与被告郸城县同创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先杰、李小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由原告罗先杰、李小宇负担。审判员 崔耀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赫华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