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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移送单位永安市人民法院与尤文辉、魏纯群追缴诉讼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827号送单位永安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被执行人尤文辉,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魏纯群,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尤文辉、魏纯群拖欠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尤文辉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已被公安机关控制,被执行人尤文辉名下坐落于永安市上桥尾134号房产属与他人共有,暂不宜处置。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文龙审 判 员  王泽明代理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清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