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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初字第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times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049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无业。该被告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本院经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查明,2015年8月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K×××××黑色桑塔纳汽车行驶至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御河道与文昌道交口时,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青支队杨柳青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王××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74.34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的供述,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被告人王××的身份及无前科证明,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5)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综合全案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寇春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