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执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黄巧云诉彭明丽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巧云,彭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875号申请执行人黄巧云,女,194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彭明丽,女,1957年5月20日出生,��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9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明丽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明丽的银行存款788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华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新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