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2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2484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7年6月25日,汉族,务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委托代理人谢建军,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7年12月9日,汉族,务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许宗贵人民陪审员 陈 全人民陪审员 刘升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钰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