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三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传玲与陈龙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玲,陈龙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905号原告王传玲。被告陈龙荣。原告王传玲诉被告陈龙荣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陈龙荣银行存款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义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龙荣银行存款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赵曙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