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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会义与杨永青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义,杨永青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1286号原告张会义,男,37岁。委托代理人李英伟,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永青,男,43岁。本院在审理张会义与杨永青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会义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张会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会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张会义负担。审判员  李银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晨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