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会义与杨永青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义,杨永青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1286号原告张会义,男,37岁。委托代理人李英伟,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永青,男,43岁。本院在审理张会义与杨永青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会义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张会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会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张会义负担。审判员 李银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晨博